(2015)丰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吕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第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丁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熊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吕某购买下江西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并在工商局变更自己为法定代表人。吕某在没有发生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的6%—7%购买,接受吉林、黑龙江等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总金额达到34813330.29元,税额5918266.17元。之后以票面金额的7%—9%收取开票费,虚开增值税发票到萍乡、四川、浙江等地的公司,总金额达到36651440.02元,税额6185338.22元。分述如下:1、2011年7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接受黑龙江富裕县聚麟矿业经销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金额24999980.75元,税额4249996.71元。2、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吉林辉南县天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金额9813349.54元,税额1668269.46元。3、2011年8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萍乡市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额15747400.2元,税额2677057.82元。4、2011年8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金额3419340.64元,税额581287.96元。5、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西永明科贸有限公司,金额9699143.49元,税额1648854.51元。6、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四川泸州方桥贸易有限公司,金额1650000元,税额235093.62元。7、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浙江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额6135555.69元,税额1043044.3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人朱辉生、刘军、张晶、钟剑、宣进瑶等人的证言,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税务登记表、申报纳税情况,黑龙江省富裕县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吉林省辉南县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丰城市国税局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萍乡市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萍乡市芦溪县永明科贸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浙江省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宜春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吕某购买下江西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并在工商局变更自己为法定代表人。吕某在没有发生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的6%—7%购买,接受吉林、黑龙江等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总金额达到34813330.29元,税额5918266.17元。之后以票面金额的7%—9%收取开票费,虚开增值税发票到萍乡、四川、浙江等地的公司,总金额达到36651440.02元,税额6185338.22元。分述如下:1、2011年7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接受黑龙江富裕县聚麟矿业经销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金额24999980.75元,税额4249996.71元。2、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吉林辉南县天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金额9813349.54元,税额1668269.46元。3、2011年8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萍乡市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额15747400.2元,税额2677057.82元。4、2011年8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金额3419340.64元,税额581287.96元。5、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西永明科贸有限公司,金额9699143.49元,税额1648854.51元。6、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四川泸州方桥贸易有限公司,金额1650000元,税额235093.62元。7、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浙江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额6135555.69元,税额1043044.3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宜春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吕某的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吕某的归案情况。(2)被告人吕某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吕某的基本身份信息。(3)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税务登记表、申报纳税情况,证实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被告人吕某于2011年2月21日接手并任法定代表人及其在丰城市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4)黑龙江省富裕县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证实2011年,富裕县聚麟矿业经销处虚开给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共25份,总金额为24999980.75元,总税额4249996.71元。(5)吉林省辉南县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证实2011年9月,辉南县天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虚开给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共11份,总金额9813349.54元,税额1668269.46元。(6)丰城市国税局出具的相关书证,证实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及到国税局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7)萍乡市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证实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为萍乡市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5747400.2元,税额2677057.82元。(8)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证实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为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3419340.64元,税额581287.96元。(9)萍乡市芦溪县永明科贸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证实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为永明科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9699143.49元,税额1648854.51元。(10)浙江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书证材料,证实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为浙江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6135555.69元,税额1043044.31元。2、证人证言(1)证人朱辉生的证言,证实他和吕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7月份左右,吕某接手了华通电力有限公司并找到他让他做公司的股东,他在公司负责业务,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他不清楚,所有虚开发票的事都要经过吕某同意才能开的,他做事也要经过吕某同意。公司很多事他不太清楚,吕某知道。(2)证人刘军的证言,证实他是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负责公司的帐目和接收原材料这方面的工作。他们公司没有和江西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交易过。经过查询公司帐目,他们发现长沙建恒公司的杨建兵在送原材料给他们公司时,将江西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的金额为3419340.64元的发票开给他们公司,发票内容为原煤或煤炭。他们接收的这些发票全部在国税做了抵扣。发票是杨建兵给他们的,他们当时没仔细检查,杨建兵的长沙建恒公司跟他们公司签了送煤合同。(3)证人张晶的证言,证实她在芦溪县永明科贸有限公司做会计工作,该公司经营煤炭销售。公司在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是去丰城华通电力物质公司购买发票,双方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2011年9月22日买了价税合计10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共有97张,是以票面金额的9.1至9.3元左右的价格购买的。这些发票已在国税做了进项抵扣,他们公司就是直接付的购票款,帐上没有过帐。(4)证人钟剑的证言,证实他是萍乡市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们公司和丰城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没有实体交易,都是虚开的发票。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为了完成政府税收任务成立并挂靠在安源区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的,当时是江西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的人直接找到他们做的业务,他们当时购买发票是购买金额9.3%至9.5%左右.他们公司的出项都是实体交易的,在2011年是为了完成任务才到丰城华通公司虚开了些发票。2011年8月至9月期间,开票金额为15747400.2元,税额2677057.82元。(5)证人宣进瑶的证言,证实她从2010年到浙江井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班,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2011年10月公司接受了江西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开过来的发票62份,开票金额6135555.69元,税额1043044.31元。开票内容为煤炭交易,抵17%的税率,这些发票都在国税做了抵扣。(6)证人庞敏的证言,证实她于2011年1月到泸州方桥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并从事专职出纳工作至今。她所在公司没有实际向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支付过1650000元的货款,都是通过网上银行每次50000元转账的方式转过33笔款,合计1650000元给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但是转款的同时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也通过网上银行每次50000元的转账方式转了33笔款,合计1650000元到她的私人银行卡上。(7)证人余海胜的证言,证实他目前在江安二龙口从事煤炭买卖生意,他知道四川泸州方桥贸易有限公司也是做煤炭生意的。大概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四川泸州方桥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陈果联系过他让他帮该公司联系贺明辉开16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他把陈果发给他的短信转发给贺明辉后就没有过问陈果与贺明辉之间的事。他知道贺明辉开给四川泸州方桥贸易有限公司发票的金额,每次陈果联系他时都会告诉开票金额,分别是390多万,590多万和165万。贺明辉是江西萍乡人,30多岁,不久之前通过曾广庚了解到贺明辉因病死亡。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他在江西丰城成立了江西华通电力物质有限公司,另外有一个股东叫朱辉生,只是挂名,实际上公司是他个人的,他是从别人手中转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他请的会计徐辉群帮他在公司开票。他买下公司后没有实际的业务。他公司所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大部分是从吉林等北方的公司买过来,进项是开票金额的6%至7%左右,有一些进项也是喻木金、胡波根介绍的,同时也通过他们的介绍把票开到四川泸州、江西萍乡、安徽等地的一些公司,开出去的票收取的费用一般是开票金额的9%左右,这些公司都是过来买票,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贸易。通过开票到这些公司,他得到了政府的返点,是税金的23%,开的这些票都是煤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7%,他开的这些票所收税款都是汇入他儿子吕炯伟的工行卡上。他具体开了多少票不记得。他在九江武宁还有一个叫韩城市新鹏煤化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高安的邹建平帮他从北京、泉州的公司开了一些发票到这个公司做进项抵扣,是以5.6%至6.5%左右开过来的,然后他再帮邹建平开到高安、奉新等地的公司,以7.2%至7.6%卖出去的,开进来的增值税发票都做了进项抵扣。起诉书上的指控都是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芳琴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