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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