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文健与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健,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文健。被执行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黎黄陂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再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向申请执行人文健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15,72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95.0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申请执行费1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92.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