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炳华失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宁国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5日经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鹏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宁国市“某某”自家旱田砍伐、焚烧元竹进行造林更新,后见焚烧的火堆已无明火,遂将砍伐但没有烧完的竹子堆放在火堆上便下山了。次日下午,村民发现“某某”山场冒烟,此时该山场已全部被烧。案发后,经鉴定,此次火灾系被告人李某某焚烧的火堆所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3亩(折2.2公顷)。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9户受损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宁国市某镇某村X组“某某”自家旱田砍伐、焚烧元竹进行造林更新。11时许,其见焚烧的火堆已无明火,遂将砍伐但没有烧完的竹子堆放在火堆上便下山了。次日下午5时许,某村某组村民发现“某某”山场冒烟,此时该山场已全部被烧。案发后,经鉴定:此次火灾系被告人李某某焚烧的火堆所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3亩(折2.2公顷)。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9户受损农户经济损失人民币25195元,并取得各受损农户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旱田里焚烧元竹,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受损农户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社区评价良好,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住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