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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行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凤齐、魏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凤齐,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任行执字第166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中民。被执行人李凤齐。被执行人魏志。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凤齐、魏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传军审判员  冯 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