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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罗源昌与潘桂月、陈耀祖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昌,潘桂月,陈耀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7号申请人:罗源昌。委托代理人:区敏琳,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桂月。被执行人:陈耀祖。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追加潘桂月为(2014)佛南法樵执字第187号案被执行人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本案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源昌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建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