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00号原告: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恩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琴,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49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陈兆年、夏恩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号*幢**室,刘斌、何世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与临泉路交口华府嘉园*幢**室,谢毅、沈国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华府嘉园*幢**室,鲍永明、范金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号*幢**室共房屋四套为原告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兆年、夏恩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号*幢**室,刘斌、何世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与临泉路交口华府嘉园*幢**室,谢毅、沈国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华府嘉园*幢**室,鲍永明、范金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号*幢**室;二、冻结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49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