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民一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梁永生与任庆升、朱玉兰、李洪波、甘南县鹤淼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洪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永生,任庆升,朱玉兰,李洪波,甘南县鹤淼米业有限公司,甘南县洪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民一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生,住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庆升,住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兰,干部,住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波,住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南县鹤淼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县立新街成达园丁楼北9门。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甘南县洪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南县飞鹤乳业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淑兰,该单位总经理。上诉人梁永生为与被上诉人任庆升、朱玉兰、李洪波、甘南县鹤淼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甘南县洪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春良审判员 戚丽英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