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龚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