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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滑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侯宗谦与郭义普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宗谦,郭义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464号申请人侯宗谦,男,1959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郭义普,男,1963年1月25日生。申请人侯宗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义普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万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