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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江,银行职员,系该银行十八集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同德,司机。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同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同德银行存款9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