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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付磊与王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磊,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付磊,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旭,男,汉族,住茌平县。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旭存款28000元过付。此案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法执字第4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