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文章与玉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韦文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473-1号反诉原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体育中心东侧。法定代表人潘启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春庆,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炤坤,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韦文章,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梁庆华,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奕锋,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文章与被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韦文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676元。2015年1月10日,反诉原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韦文章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韦文章的反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反诉原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雷审 判 员  邝鑫森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锡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