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李文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李文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65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冯丽贞,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建照,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文斯,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诉被告李文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建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文斯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申请开立家庭万应钱贷记卡,经原告审批通过后开立贷记卡,卡号为625088300053XXXX,信用额度为5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10日,还款宽限期为25日。被告于2013年8月9日对该卡进行激活。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用上述贷记卡透支累计49800元并分三笔办理了24期灵活分期,分期付款费用为8366.4元,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一共归还28763.14元(包含部分灵活分期本金、费用及透支利息、滞纳金),但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账单日,被告拖欠5期应还款项,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清偿贷记卡透支本金26579.78元,利息221元,费用(含滞纳金)4755.21元(利息、滞纳金及费用的计算方式: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按照上述规则计至所有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31555.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贷记卡申请表一份(背附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贷记卡签收表一份,欠款明细表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争议均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7月8日,被告李文斯向原告提交家庭万应钱贷记卡申请表一份,申领了卡号为62508830005XXXX的贷记卡,申请表背附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贷记卡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被告应在账单标明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全额还款的,原告按照约定计收复利,并对应还未还款总额计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分期手续费按照分期金额×分期手续费费率计算,分期3期、6期,手续费费率为0.5%,分期12、24期,手续费费率为0.7%,分期36期,手续费费率为0.75%,分期手续费分期扣收,在分期交易生效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与分期本金一起逐月平均扣收,被告按月偿还。境内透支取款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0.5%计算,最低不低于5元。被告领卡后,从2013年8月15日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逾期5期应还款项未还,尚拖欠原告透支本金26579.78元、透支利息221元及费用(含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4755.21元。原告经催收无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文斯向原告申领贷记卡并进行消费,出现透支后,却没有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依约向原告支付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含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6579.78元及透支利息、费用(透支利息、费用计算方式:透支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221元,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4755.21元,从2014年12月11日起利息及费用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45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已经预交),由被告李文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明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