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步行街支行与方云、秦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步行街支行,方运,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步行街支行,住所地芜湖市中山路。被执行人:方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武,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武在工商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