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秦淑华与张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674号本院2015年2月9日对原告秦淑华诉被告张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方式及数额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五行“残疾赔偿金93456元(10620元/年×20年×44%)”更正为“残疾赔偿金65419.20元(10620元/年×14年×44%)”,第八页第六行“共计303524.63元”更正为“共计275487.83元”。判决书中第九页第十行“残疾赔偿金93456元”更正为“残疾赔偿金65419.20元”,第九页第十一行“共计110974.60元”更正为“共计82937.80元”。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道广人民陪审员 潘静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