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陈淑君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淑君;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诉人陈淑君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6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经常居住地在杨浦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系借款合同担保人,根据上述规定,不以上诉人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贷款人,其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