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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财兴、夏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386-3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财兴、夏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财兴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办理中。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正由法院审理或执行中,涉案标的金额巨大。本院依法拍卖了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长汀村的权证号为奉国用(2008)第1-61090号和第1-61091号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得拍卖款23754240元。经分配,本案受偿执行费46896元、诉讼费43331元、贷款利息1806646.14元、本金11004253.19元。截止2015年2月1日,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5746.8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财兴、夏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