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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何淑芳行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何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源大道行政中心北楼,组织机构代码:75009564-3。法定代表人赵世庆,区长。被执行人何淑芳,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淑芳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淑芳行政决定一案。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