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缪友波与李代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56号执行申请人缪友波。委托代理人邓先均。缪友波与李代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宾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缪友波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元,尚欠借款本金384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