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附10号和平商务大厦16-6号。法定代表人靳远祥,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法定代表人蒋国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诉讼保全费104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索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