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晓君诉被告周代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君,周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徐晓君,女,生于1971年5月16日,汉族。被告周代,男,生于1977年10月12日,汉族。原告徐晓君诉被告周代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晓君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原告徐晓君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