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白凤存与崔进安侵权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存,崔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白凤存,女,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崔进安,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任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进安银行存款600元。现被执行人崔进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进安银行存款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