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弥渡县某某联社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某某联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某某联社。地址:弥渡县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原告弥渡县某某联社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县某某联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的(2015)弥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