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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新绛县富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瑞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富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王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富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江会,经理。被执行人:王瑞斌,男。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4)晋源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盛达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战勤的存款41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