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砀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由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5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信芳芳,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3日下午2时许,在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区曹口村,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马某甲将赵某乙打伤。经鉴定,赵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乙系被告人马某甲儿媳的娘家叔。2014年2月3日下午2时许,在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区曹口村,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等人因马涛和赵方珍离婚之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打斗中,马某甲将赵某乙踢伤。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腹部外伤致肠管破裂,给予手术修补治疗,其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向砀山县公安局薛楼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乙各项费用160000元,取得被害人赵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砀)公(刑)鉴(活)字(2014)0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人马某乙、赵某甲、韩某甲、韩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因其子离婚之事与亲戚家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 君审 判 员 唐世金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务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