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孟昭莉、王华斌与王华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莉,王华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孟昭莉,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华斌,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大道。负责人:朱庆章,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杰,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莉诉被告王华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纪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