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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与周邦强、陈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周邦强,陈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749-2号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53号。负责人陈小陶,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少球,男,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茂忠,男,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周邦强。被执行人陈福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电白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茂电法执字第7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邦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迎宾四路新塘仔村82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茂国用(2011)第xxx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邦强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迎宾四路新塘仔村82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茂国用(2011)第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59.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06.0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