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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玉峰与斯钦白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峰,斯钦白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斯钦白音,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斯钦白音在巴林右旗有绩效工资及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斯钦白音在巴林右旗发放的绩效工资中扣留提取2014下半年至2016年的绩效工资。二、依法将被执行人斯钦白音在巴林右旗发放的工资中每个月扣留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