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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家荣与曾红物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红,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荣,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曾红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民一初字第1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基于其与张家荣离婚纠纷而起,属离婚协议纠纷,并非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开远市,本案应由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红与被上诉人张家荣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现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属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曾红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民一初字第110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李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