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同军与于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军,于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同军。委托代理人:封玲,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军与被告于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