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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同军与于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军,于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同军。委托代理人:封玲,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军与被告于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