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王超,男,。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同保,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