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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妍妍与方勇、王国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妍,方勇,王国红,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王妍妍。委托代理人盛庆共,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勇。被告王国红。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於志华,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法定代理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志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妍妍诉被告方勇、王国红、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模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红彬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妍妍的委托代理人盛庆共、被告方勇、王国红、方正模具公司委托代理人於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妍妍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方勇向原告借款1,300,0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方正模具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分批偿还130,000.00元,其他至今未付。另查,被告方勇与王国红系夫妻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勇、王国红偿还借款本金1,272,772.00元、利息51,275.00元(暂算至2014年12月27日,以后另计),被告方正模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勇辩称:借款本金不是1,300,000.00元,是1,000,000.00元,货款113,520.00元,共计1,113,520.00元,已偿还130,000.00元,实际下欠983,520.00元,未计算利率,双方约定利息为5分。应不超过民间借贷的4倍。目前被告方正模具公司资金困难,分期支付。被告王国红辩称:被告方勇的借款,本人不清楚。方勇的借款用于方正模具公司资金周转,而未用于家庭,该借款不属于家庭债务,应驳回对本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正模具公司辩称:借款1,000,000.00元汇到公司,因方勇是公司的法人,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王妍妍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资料、查询单、工商资料。拟证明被告方勇、王国红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3、借条、银行流水、汇款凭证。拟证明借款过程金额及利息组成依据。4、还款明细清单。拟证明还款过程以及目前所剩下的本息余额。被告方勇、王国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方正模具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送货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0元,货款13,520.00元。被告方勇、王国红、方正模具公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中的查询单认为方勇与王国红已离婚,有待核实。对证据3、4认为属实,但利息应依法计算。原告王妍妍对被告方正模具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已还了货款,后又将这笔钱借给了被告,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所举证据2中婚姻查询单,因被告已提供被告方勇与王国红已离婚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6月27日,被告方勇以被告方正模具公司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原告王妍妍借款1,300,000.00元。被告方勇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王妍妍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按月息3.2%付息,月综合服务费1.8%,每月付息。”被告方正模具公司作为担保人并盖章。上述借款原告王妍妍通过汇款、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方勇1,000,000.00元。另外,被告方正模具公司下欠原告王妍妍货款113,520.00元。庭审中,原告王妍妍、被告方勇、方正模具公司均认可借款1,300,000.00元的金额不实,实际借款本金为1,000,000.00元,另外被告方正模具公司下欠原告货款113,520.00元,共计1,113,520.00元。后被告方正模具公司分四次共计偿还原告王妍妍130,000.00元,其中货款113,520.00元、借款利息16,480.00元。另查明,被告方勇、王国红原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05年5月26日在湖北省黄石市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后于2014年7月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方正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方勇,该公司类型属自然人独资。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方勇虽以被告方正模具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且原告给付款项的账户均是被告方勇的户名,被告方勇亦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故应视为原告方勇个人借款。庭审中查明,被告方正模具公司偿付原告王妍妍为货款,被告方勇实际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明确,被告方勇理应偿还。被告方勇与被告王国红虽已离婚,但被告方勇的借款是在与被告王国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对该债务未约定为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王国红对该笔债务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王妍妍要求被告方勇、王国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正模具公司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利息,应以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借款金额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法确定对借款本金1,000,000.00元的利息期间为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利息为140,000.00元,扣减已付利息16,480.00元,还下欠利息123,5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勇、王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妍妍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23,520.00元,合计1,123,520.00元。二、被告方正模具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妍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71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1,717.00元由原告王妍妍承担6,717.00元,被告方勇、王国红承担15,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审判员  肖红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谈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