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解除对陈志高、陈丽萍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志高,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89-1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陈志高,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拱桥镇。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拱桥镇。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漳执字第3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志高、陈丽萍在银行存款5271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陈志高、陈丽萍在银行存款527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志高、陈丽萍在银行存款527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