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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洪科金与洪伟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科金,洪伟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民初字第17号原告:洪科金。被告:洪伟斌。原告洪科金诉被告洪伟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洪科金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科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