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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坤与河南新乡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河南新乡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6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河南新乡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76号5层。法定代表人李中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新乡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乡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新乡市美食城A壹区一、二层的房屋,故申请执行人王坤要求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执行申请无法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坤要求将被执行人河南新乡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乡市美食城A壹区一、二层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