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荣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522号罪犯林荣明,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尤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荣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履行财产刑不积极,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荣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