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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一×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times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一×,系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松茂,天津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一×与辩护人张松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孙一×在本市东丽区金钟街南孙庄村其菜地内,因地铁6号线土方工程施工人员在其菜地内施工,与施工人员房××、刘××及孙三×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孙一×持煤气罐、铁锨将被害人房××、刘××及孙三×打伤,致被害人房××左尺骨茎突骨折、刘××右手第1掌骨完全骨折、孙三×头外伤反应、头皮创口及体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房××、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房××、刘××、孙三×的陈述、证人孙二×、张××、郑××、秦××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的清单及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三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一×目无国法,在与他人的争执中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一×于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并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煤气罐一个、铁锨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宝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陆速录员  王 玮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