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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管民初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颜伯荣与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伯荣,陈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720号原告颜伯荣,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胡静。被告陈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伯荣与被告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伯荣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伯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颜伯荣承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