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颜伯荣与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伯荣,陈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720号原告颜伯荣,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胡静。被告陈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伯荣与被告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伯荣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伯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颜伯荣承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