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新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岷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泽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新辉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成烈,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汉创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明华审 判 员 邵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