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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2号原告葛某某,住平泉县。被告李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张文奇依法独任审理,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梓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