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述亮宣城市永盛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述亮,宣城市永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33-1号原告:孙述亮,男。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被告:宣城市永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某某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XXXX-6。法定代表人:尤云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述亮诉被告宣城市永盛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骆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