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元涛,经理。被执行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号。法定代表人阳黎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偿付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1600万元借款本金负连带清偿责任。我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13号判决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培为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