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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苏德芳与薛令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芳,薛令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889号原告苏德芳,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宋辉,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令题,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德芳与被告薛令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德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德芳撤回对被告薛令题的起诉。案件受理538元由原告苏德芳负担。审 判 长  孙其运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绍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