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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卞友华与祁日发、王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友华,祁日发,王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卞友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日发,居民。被告王厚凤,居民。原告卞友华诉被告祁日发、王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友华的委托代理人肖兆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日发、王厚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友华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祁日发、王厚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祁日发与被告王厚凤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1日,被告祁日发向原告卞友华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卞友华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今借人:祁日发,2014年2月21日”。原告后经追索无着,遂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本案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建民诉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祁日发所有的坐落于建湖县城金利商城4号楼6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祁日发向原告卞友华借款,有被告祁日发向原告卞友华出具的借据为证,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原告卞友华持该证据向被告祁日发主张债权,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厚凤与被告祁日发系夫妻关系。故被告王厚凤与被告祁日发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祁日发、王厚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日发、王厚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卞友华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祁日发、王厚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