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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利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庆梅与杨玉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庆梅;杨玉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利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梅,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玉岭,男,汉族。关于刘庆梅与杨玉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利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玉岭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6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杨玉岭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5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杨玉岭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