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榆林原告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委托代理人解某。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原告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长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0元,剩余800元退还原告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