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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青岛润田机械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三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田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三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963号原告:青岛润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田振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润梅,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宜兴市三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三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润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