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明超与被上诉人徐学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明超,徐学前,周连元,邹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超,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文豹,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学前,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瑞,女,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系原告徐学前女儿。原审被告周连元,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邹鹏,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周明超因与被上诉人徐学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明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明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明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周明超承担4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晓燕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