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祁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德英、游万珍与张润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英,游万珍,张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祁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胡德英。申请执行人游万珍。被执行人张润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06)祁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润维在其妻子陈笑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礼 更多数据: